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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14-10-29 15: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以上,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中专学历,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艺术院团主要演员,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以上奖3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下同)、独奏或戏曲乐队主胡(笛)、司鼓。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3.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合办的美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次或获等级奖1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书法展览6次并获等级奖3次。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2)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综合展览、美术学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八)舞美设计(灯光、服装、化妆造型)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以上奖3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台),同时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省级一等奖2部(台)。

  以上奖项必须为设计单项奖,且必须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九)艺术监督应具备条件

  取得二级艺术监督资格5年以上,在本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或中专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得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中国美展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书法兰亭奖个人奖等级奖的,可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申报专业+级别+类别+姓名”,例如:“艺术一级演员李四”。

  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在申请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

  8.对照第六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6.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国际或国内统一刊号。

  8.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9.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0.国家级奖:指中宣部认定的奖项和本专业国家一级协(学)会所设奖项。

  11.省(部)级奖: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12.市(厅)级奖:指由省辖市或省相关单位设立的奖项。

  13.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

  14.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5.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1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7.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该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数额内。

  18.新作品:新创作或新编排的剧(节、曲)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所规定论文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年限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减除。其年限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参评有效奖为该作品所获得的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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