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文罚字〔2019〕第023号
发布时间:2019-05-15 10: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06/2019-00039
- 发文日期
- 2019-05-13
- 公开日期
- 2019-05-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处罚,发展,其他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由于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到位,对违法经营行为认识深刻,且违规情节比较轻微,经研究决定,根据《互联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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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无锡网之星网吧秀网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2021120004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长兵
住所(住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386号-37
2019年4月2日晚上,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无锡网之星网吧秀网分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对27、29号机位的上网消费者朱*(身份证号码:32*******14)、张*(身份证号码:32*******16),未进行身份证有效证件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进入网吧未带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登记表、现场取证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查实,你单位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朱*(身份证号码:32*********14)、张*身份证号码:32********16)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4月26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表示无异议,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由于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到位,对违法经营行为认识深刻,且违规情节比较轻微,经研究决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