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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文罚字[2019]第024号

发布时间:2019-04-30 10: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40
发文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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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你公司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福乐斯”标签,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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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无锡市嘉诚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晓华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202************26

  地  址:无锡市大通路507号(滨湖计划局开发区)

  电  话:13******77

  2019年4月8日下午,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无锡市嘉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车间正在印制的“福乐斯”注册商标标签,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委托承印验证手续,涉嫌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品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对“福乐斯”标签100000张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填写了相关执法文书,通知你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至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4月8日经我局批准立案,并交由行政执法人员陆*、朱*具体承办此案。办案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对授权委托人朱*进行了调查询问,朱承认接受张家港市恒丰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福乐斯”标签,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要求印制100000张,材料费、印刷费每张0.09元,合计9000.00元,交货后择期结算,目前没有全部完工,没有收过货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品,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的经营活动。

  2019年4月17日本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内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涉嫌未验证相关承印手续物品清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六份,证明当事人实际违法情况。

  3.《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要求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品,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的违法事实行为。

  5. 无锡市嘉诚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6.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杨晓华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朱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身份情况。

  你公司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福乐斯”标签,未按规定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之规定,该案无违法所得,货品尚未交付,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综上,决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无锡市江苏银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4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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