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权责及监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17号

发布时间:2019-05-20 14: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44
发文日期
2019-05-14
公开日期
2019-05-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鉴于你公司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打赏和广告方式营利,传播影视作品的获利无法精确统计。本机关认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无法精确计算,违法所得亦无法精确计算。鉴于你公司涉及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少,且侵权时间较短。2019年4月23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当事人名称:无锡喜乐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阿敏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320211088002149E

  你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网络巡查线索,2018年11月23日,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表明,你公司通过经营微信公众号“福*****影”,在2018年11月11日和12日发布的文章中,利用百度网盘分享的方式向公众传播20余部电影作品,且在上述文章页面中存在广告和打赏等营利行为。2018年11月28日,你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的5部电影作品经著作权人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确认系未经授权的作品。

  现查实,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福****影”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的方式传播他人作品,且在该微信公众号分享电影作品文章的底部通过打赏和广告营利。

  2018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远程勘验,并抽样取证了其中的5部电影作品。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你公司微信公众号“福****影”的用户人数及营利情况进行了取证。结果表明,截止2019年4月18日,微信公众号“福****影”的总用户数为78057人;腾讯流量主收入统计(广告费收入)累计为22413.02元人民币。

  主要证据:《远程勘验笔录》1份、著作权人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著作权鉴定证明》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佘阿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微信公众平台帐号情况截图2份等。

  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侵权;你公司利用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在微信公众号内通过打赏、广告方式获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经营性侵权。你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影视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显然损害了公共利益。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处罚。

  鉴于你公司微信公众号主要通过打赏和广告方式营利,传播影视作品的获利无法精确统计。本机关认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无法精确计算,违法所得亦无法精确计算。鉴于你公司涉及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少,且侵权时间较短。2019年4月23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2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对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版权局

   2019年5月14日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