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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文罚字〔2019〕第029号

发布时间:2019-05-16 09:3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48
发文日期
2019-05-13
公开日期
2019-05-1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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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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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锡市通天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32*******2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丁秋香(实际经营者张*)

  住所(住址):无锡市梁溪区芦庄六区58号503室

  2019年4月18日下午,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你网吧进行检查,发现你网吧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核对57号机上网消费者季*有效身份证件。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探)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现查实,你网吧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1名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5月7日,本局向你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网吧表示无异议,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鉴于你网吧负责人配合程度较好,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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