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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新罚字[2019]第034号

发布时间:2019-06-20 09: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58
发文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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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调查,你公司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圆叁角(636.3元),无违法所得。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态度积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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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祝旭

  住所(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2019年4月24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拟使用的教材《工业会计单据簿》、《酒店业会计单据簿》、《物流业会计单据簿》等图书6种23本,涉嫌非法出版物,经批准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相关文书。当日,我局批准对你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4月25日上午,办案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旭进行调查询问及证据核查。经鉴定机关鉴定,涉案出版物共计6种23本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查,涉案图书均为公司购进后发放给培训学员使用。2019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本局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涉案图书的购进、使用情况难以确切查清,因此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圆叁角(636.3元),无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检查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现场情况和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MA1MRYY99G)复印件1张,证明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祝旭,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文化策划创意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关礼仪服务、电脑加工图片服务、动漫设计与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务服务、税务服务、会计服务、商务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在无锡地区培训工作的业务咨询、学员服务,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3、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祝旭的身份;

  4、对法定代表人祝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涉案出版物样书6种23本,证明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5、2019年5月20日无锡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工业会计单据簿》、《酒店业会计单据簿》、《物流业会计单据簿》等图书6种23本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你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企业,应当知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我局认为你公司发行《物流业会计单据簿》、《酒店业会计单据簿》、《工业会计单据簿》、《房地产会计单据簿》、《出纳会计实务教材》、《物业会计单据簿》等出版物6种23本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根据调查,你公司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圆叁角(636.3元),无违法所得。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态度积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2019年5月27日经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6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新罚告字[2019]第03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出版物23本,罚款人民币贰千圆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出版物23本;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期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无锡市江苏银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新闻出版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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