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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37号

发布时间:2019-06-20 09: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59
发文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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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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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祝旭

  住所(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2019年4月24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拟使用的教材《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等图书3种30本,涉嫌侵犯著作权,经批准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相关文书。当日,我局批准对你公司涉嫌发行盗版侵权出版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4月25日上午,办案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旭进行调查询问及证据核查。经鉴定机关鉴定,涉案出版物共计3种30本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经查,涉案图书均为公司购进后发放给培训学员使用,2019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本局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涉案图书的购进、使用情况难以确切查清,因此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本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叁圆(1113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检查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现场情况和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犯著作权出版物的事实。

  2、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MA1MRYY99G)复印件1张,证明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祝旭,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文化策划创意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关礼仪服务、电脑加工图片服务、动漫设计与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务服务、税务服务、会计服务、商务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在无锡地区培训工作的业务咨询、学员服务,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3、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祝旭的身份;

  4、对法定代表人祝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涉案出版物样书3种30本,证明无锡正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侵犯著作权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5、2019年5月20日无锡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涉案出版物《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等图书3种30本为侵犯著作权出版物。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你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企业,应当知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发行行为是受发行权控制的行为,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赠与方式向学生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我局认为你公司发行署名为《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出版物3种30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赠与方式向学生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叁圆(1113元),无违法所得。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5月27日经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6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版权罚告字[2019]第03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出版物30本,罚款人民币叁千伍百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侵权出版物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出版物30本;

  2、罚款人民币叁千伍百圆整(35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期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无锡市江苏银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版权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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