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16号
发布时间:2019-04-26 11: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06/2019-00060
- 发文日期
- 2019-04-26
- 公开日期
- 2019-04-2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处罚,发展,其他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的发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认为你书店销售的侵权盗版图书数量较少(4本),并且无已经销售该书的事实,违法程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盗版图书4本。如不服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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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无锡市南长区三味书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亚雷 电 话:13******06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13*********16
地 址:南禅寺
2019年2月19日16时00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书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你书店货架上摆放的《沈石溪系列丛书》《2018》等20本图书涉嫌构成侵权盗版图书。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这20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4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书店负责人李亚雷进行调查询问,李亚雷出具了《沈石溪系列丛书》《2018》由当当网进货的凭证,但对于《新概念英语2》及《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经鉴定部门鉴定,《新概念英语2》1本及《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3本共4本为侵权盗版图书,其余图书为正版图书。
你书店将《新概念英语2》及《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共4本置于书店货架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销售,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侵权盗版图书2种4册。2019年4月16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限内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9年2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
2、2019年2月20日《立案审批表》一份;
3、2019年2月21日《关于请求图书版权鉴定的函》一份;
4、2019年2月22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一份;
5、2019年3月11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物鉴定书》一份;
6、2019年3月11日《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物鉴定书》一份;
7、2019年3月18日《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物鉴定书》一份;
8、2019年4月4日对无锡市南长区三味书社法定代表人李亚雷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9、2019年4月9日,《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一份。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11、2019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你单位的发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认为你书店销售的侵权盗版图书数量较少(4本),并且无已经销售该书的事实,违法程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侵权盗版图书4本。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版权局
2019年4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