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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40号

发布时间:2019-07-09 10: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9-00063
发文日期
2019-07-09
公开日期
2019-07-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处罚,发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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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书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书店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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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无锡市南长区冶金书店

  法定代表人:陈立付

  地址:无锡市

  联系电话:13*****98

  身份证号:34***********78

  2019年5月16日14时10分,根据举报线索,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至你书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你书店货架上摆放的《猎人笔记》《寂静的春天》等16种56本图书为涉嫌侵权盗版图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无锡市版权局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2019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将涉嫌侵权盗版的16种图书提交给无锡市版权局鉴定。经鉴定确认,涉案图书均为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非法出版物。

  经查实,你书店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16种80本,售出了24本,未售出56本。进货折扣为五折,销售折扣为七五折。依据原新闻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和涉案图书的购销情况,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壹佰陆拾壹元整(¥161.00),非法经营额为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整(¥1493.0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举报处理单一份,证明本案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证明对《猎人笔记》《寂静的春天》等16种56本涉嫌侵权盗版的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对经营者陈立付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书店的违法经营事实。

  4.《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6种56本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图书。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3MA1NMWD77P)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新出发苏零字第锡梁188号)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陈立付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陈立付的身份。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书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对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书店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书店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书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书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56本。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壹元整(¥161.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限你书店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书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版权局

   2019年7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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