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版权罚字﹝2019﹞第041号
发布时间:2019-07-09 10:3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06/2019-00064
- 发文日期
- 2019-07-09
- 公开日期
- 2019-07-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处罚,发展,其他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培训中心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培训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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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前进
地址:无锡市
联系电话:13*******95
身份证号:32***********35
依据投诉线索,2019年5月21日13时50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发现你培训中心内存放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经济法基础》等6种20本图书为涉嫌侵权盗版图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无锡市版权局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2019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将涉嫌侵权盗版的6种图书提交给无锡市版权局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涉案图书均为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非法出版物。
经查实,你培训中心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6种36本,以附赠的方式向报名的学生发放过16本,库存20本。发行行为是受发行权控制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的规定,你培训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附赠方式向学生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依据原新闻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中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认定本案非法经营额为贰仟陆佰贰拾元整(¥262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举报处理单一份,证明本案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1份,证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经济法基础》等16种20本涉嫌侵权盗版的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对经营者黄前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的违法事实。
4.《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6种20本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图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200509221367L)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号:13********40)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黄前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黄前进的身份。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培训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我局对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你培训中心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培训中心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培训中心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涉案图书数量不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培训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20本。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限你培训中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培训中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版权局
2019年7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