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文罚字〔2019〕第043号
发布时间:2019-07-15 09:4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06/2019-00065
- 发文日期
- 2019-07-15
- 公开日期
- 2019-07-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处罚,发展,其他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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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冬生(梁溪区娇皙珠宝店经营者)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 32**********31
住所:无锡市
2019年6月5日,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得到的线索,对网站“88影院”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证明,该网站是一个提供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站,网站无任何许可证信息。该网站提供的《进击的巨人》《撒旦娼妇3》《纯真诱惑》等动漫、电影存在渲染暴力、色情的内容。网站备案单位为梁溪区娇皙珠宝店,经营者韩冬生,网站运营者向公众提供视频节目在线播放的行为构成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事实。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2019年6月6日,经上级批准,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案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无锡市公安局黄巷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前往梁溪区。在出示了执法证件后,对你备案的网站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询问,你承认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未对你网站上发布的影视及动漫类视听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确认了你的上述违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6月5日,文书编号为(锡)文勘字〔2019〕第04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一份;
2.2019年6月6日,文书编号为(锡)文案立字〔2019〕第043号《立案审批表》一份;
3.2019年6月11日,文书编号为(锡)文检(勘)字〔2019〕第0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4.2019年6月12日,你本人提供的梁溪区娇皙珠宝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你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19年6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照片2张);
6.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规定。鉴于你违法行为实施时间短,影响范围小,检查后能立即整改这一事实,2019年6月14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文罚告字〔2019〕第04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无锡市江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