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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31 14: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06/2011-00014
发文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1-12-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文广新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产业, 出版,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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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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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及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产业发展重点

  1、发展方向。围绕打造“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和“文化影视之都”的发展定位,着力构筑区域性的文化创新创意中心、文化资源配置高地、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和文化产业集聚基地。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性、杠杆性作用,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市场化、集聚化和专业化发展,力争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4%,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

  2、发展重点。坚持聚焦重点、战略突破,大力发展影视传媒、创意设计、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广告会展、动漫网游、演艺娱乐、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产业,着力推进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扶持政策,形成发展特色和竞争优势。

  二、培育市场主体

  3、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型、龙头型的领军企业,打造一批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50亿元的现代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无锡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年度发布制度,发挥各领域示范企业的表率和带动作用,对上一年度综合实力前十强的文化企业,根据新增贡献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从高不重复。

  4、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重点引进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对当年度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经营期限满5年的文化企业,根据实际投资和贡献预期,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锡设立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等政策。

  5、积极发展国有文化企业。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继续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展期五年。

  6、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连续3年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文化企业,按照企业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促进自主创新

  7、鼓励原创文化产品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或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国家级政府奖项且市场演出100场次以上的舞台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出版精品获得国家级政府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动漫产品的奖励参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8、鼓励原创文化项目研发。对产业化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化项目,经认定的,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要件,实行政府拨款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资助。

  9、支持文化产业核心技术研发。鼓励文化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承担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省重大产业化转化任务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10、加大文化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经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人才发展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文化艺术产业领军型人才,可按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予以优先照顾。设立“文化产业人才贡献奖”,激励和表彰对无锡文化产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端人才。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境外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贴。

  11、加强产学研资合作。鼓励推动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开展战略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资”合作新机制。

  12、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装饰装潢业、纺织服装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新增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13、培育新兴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产业业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文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或者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对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加大投入力度

  14、加大财政投入。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市级财力增长而相应增长。各市(县)区要建立和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凡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市、区两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资助或市级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15、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重点创投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鼓励国有和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6、鼓励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他非抵押类贷款新模式,对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贷款重点支持,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积极筹建文化支行和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和信贷业绩纳入绩效考核。

  17、引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我市国有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抵押的担保力度。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8、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实行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文化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对于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成立社会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组织。鼓励社会资本捐资成立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组织,支持公益性文化艺术演出、场馆建设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引导和繁荣我市文化市场。企业和个人通过经省有关部门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向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根据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五、推动产业集聚

  20、提高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度。遵循优化布局、彰显特色的原则,重点打造影视制作、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现代传媒、动漫网游、文化旅游等园区。建立和完善重点园区、基地认定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园区内入驻企业数量超过80%、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60%以上,园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50%以上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视情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

  21、强化重点园区的土地供给保障。根据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发展需要,市年度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产业用地指标,在重大项目点供指标安排上予以重点照顾。对于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在同一区域内安排10%的经营用地。对园区内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国有文化企业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22、加大入园企业的支持力度。入驻重点园区的文化企业,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经认定的入驻重点骨干文化企业两年内地方性规费和新增的地方财税留成部分按最高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增地方财税留成部分按最高50%予以奖励。

  23、盘活可利用的社会存量资源。鼓励各市(县)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可利用的传统区域、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为国有土地的,原产权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暂不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征收土地收益。支持市级以上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鼓励开发投资建设公司向文化投资经营公司转变,视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24、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鼓励我市现有文化产业园区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或300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按规定予以配套奖励。

  25、大力构建公共技术平台。对重点园区开放式、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给予资助。重点公共技术平台优先列入市级扶持计划,并按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资助。对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六、鼓励拓展市场

  26、加大文化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7、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大力开展文化企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开展国际间合作。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外知名文化展会,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鼓励演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境外商业演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按不超过20万元/场给予补贴。演出收入免收营业税。

  28、积极引导文化消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面向本市文化企业的政府采购,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对商业演出、电影放映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实施场次或门票补贴。

  29、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文化知识产权(版权)市场交易,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机构。鼓励兴办各类文化经纪公司,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和规范影视传媒、图书报刊、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文化经纪、艺术培训、艺术品交易等专业市场,大力发展专门从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演艺院线等现代流通文化企业。

  七、优化发展环境

  30、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创优创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加强我市文化产品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31、支持举办文化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交流、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视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资助扶持。鼓励引进高雅艺术和优秀文化艺术演出,对影响力大、贡献度高的经纪机构实行重点扶持。

  32、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有国际影响力的展览公司落户。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实际场租费相应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市连续举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3万平方米的市重点展览会的举办企业或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区域性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权利登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文化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可给予支持。

  3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制定《无锡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对文化经营单位改制、改组,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涉及文化企业的所有企业登记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条件下,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除新设立企业外,所有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的财税贡献。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相关扶持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各市(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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