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网络图书出版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6-11-14 10: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共同签署的第52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具体申办流程请咨询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即各区文体局,新区为社会事业局,江阴、宜兴的则为江阴(宜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