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11-20 15: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06/2023-00134
- 发文日期
- 2023-11-20
- 公开日期
- 2023-11-20
- 文件编号
- 锡文广旅发〔2023〕6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旅游,艺术,公告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一批)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1.加强身份证的核对,核对后再开卡; 2.加强场内巡查。 |
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
1.每天固定人员定点查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开启情况。 2.发现离线情况,立即改正修复。 |
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 |
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识并注明举报电话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识并注明举报电话。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
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在标志中注明举报电话。 |
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1.当事人营业部有对公账户或以营业部负责人账户接收账款; 2.当事人营业部与当事人以外的旅行社有业务联系及业务往来; 3.当事人营业部将招徕的旅游者交由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操作,并收取相应的返佣。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 |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许可范围内从事招徕、咨询服务;服务网点应将招徕的旅游者交由设立社统一接待,收取的游客费用统一上缴设立社;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设立社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
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 |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包价旅游合同要素不全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 |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2.旅行社规范旅游合同的条款内容,详细载明规定事项。 |
市场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备注:1.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文化旅游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