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双节至 出游避坑需牢记
——无锡市维护游客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2024-2025)
发布时间:2025-09-01 09:5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聚焦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深入组织开展打击旅行社行业不规范经营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办了一批旅游市场案件,有力维护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积极营造了旅游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进一步做好以案释法、强化警示引导,现公布2024年以来查办的8件旅游市场违规经营和“诉转案”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孙某是无锡市江某国际旅行社退休人员,其未经原所在旅行社同意,在旅游合同上加盖“无锡市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假日旅游部”部门章后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组织39名旅游者参加2024年8月22日至9月20日的“红色新疆、河南、陕西、宁夏、甘肃、内蒙古三十日游”旅游活动。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孙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无锡市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管理问题,行政约谈该旅行社负责人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江苏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闽粤双动6日游”旅游活动,该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查,旅游者参加江苏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推介会,当场报名并向旅行社业务员交纳旅游团款,于2024年6月13日至6月18日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闽粤双动6日游”。江苏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江苏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进与 自然人吴某签订关于开展旅游业务的《居间合同》,将盖有旅行社公章的空白旅游合同提供给自然人吴某,自然人吴某以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了3次旅游活动,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中牟利917元。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吴某进改正违法行为;对江阴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7元、罚款4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吴某进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与地接社签订委托合同案
2024年5月12日,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环球爱上紫禁城5日游”旅游合同,旅游合同载明旅游行程委托江苏某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承接地接服务。2024年5月17日至5月21日,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了“环球爱上紫禁城5日游”旅游活动,未与地接社签订委托合同。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福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无锡范某研学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组织3名旅游者参加2024年7月17日至7月23日“新加坡6晚7日游”的出境旅游活动,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收取旅游团费,旅游行程由该旅行社负责人蔡某芳全程陪同。无锡范某研学旅游有限公司和蔡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无锡范某研学旅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50元、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蔡某芳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案
趣某国际旅行社 (无锡) 有限公司通过同业微信信息接受组团社委托,于2024年11月23日至11月26日接待33名旅游者参加的“闲趣大华东特惠4日游”旅游活动。该旅行社根据组团社提供的行程内容,安排旅游活动期间的景点、住宿、餐饮和购物店,共计垫付接待和服务费5425元,接待了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趣某国际旅行社 (无锡) 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趣某国际旅行社 (无锡) 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45天的行政处罚。组团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执法机构查处。
案例七:境外旅游未签订合同、购物涉假货“诉转案”
投诉人张先生参加了江苏万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版纳老挝双飞双动8日游”出境旅游活动,2025年6月20日其投诉在老挝的购物店中购买的玉石为伪劣商品,且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支队依规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张先生对购买的玉石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商品为真货,但是价格虚高。通过积极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和解。处理投诉中,发现江苏万某国际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时未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投诉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八:保险公司外勤无资质组织出境旅游
2025年1月27日,游客家属王某通过国家信访件举报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外勤涉嫌违法组织出境旅游,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展开调查。经核查,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外勤王某琪、费某梁、王某坡、谢某龙以个人名义分别邀请保险客户参加2024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的越南芽庄旅游活动,并从旅游团费中获利。王某琪四人从事招徕、组织客户参加出境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王某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费某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谢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