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文广旅游局信息报送、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有效反映全市文广旅游系统工作动态,切实提高信息宣传工作实效,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二条 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管理,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局网站、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由信息化处负责维护。
第三条 树立人人都是宣传信息员的理念,局系统工作人员应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撰写信息。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
第四条 信息发布要确保时效性。原则上省级、市级相关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动态信息;对处于发展或处理过程中难以及时核实的重要事件、重要问题,应先报简要动态信息,并及时跟踪报全面情况;对于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应在过程中阶段性总结上报动态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五条 对拟上报、发布的信息稿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意识形态审查相关要求。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局网站和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含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新华日报等省新闻单位或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江苏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信息稿,应当从无锡日报等市新闻单位或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转载文件、电报的来源。局网站、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转载发布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在转载页面上应当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转载内容须保持稿件原意,不得断章取义或歪曲扩大,不得擅改标题。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局网站、局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内容,不得发布各类小道消息。对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发布者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发布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局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对已发布信息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自查。重点对可能涉密或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的问题开展检查。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网友留言区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
第五章 信息考核
第十条 实行信息工作评比表彰制度。每年末,根据信息报送、录用情况统计排名,评选出信息工作先进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通报表彰。